臺北市私立中山小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第 一 條 依據臺北市教育局103年4月11日北市教國字第10334762700號辦理。 第 二 條 臺北市私立中山小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之獎懲事宜,以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引導學生身心健全發展、提升教育品質及促進校園友善文化,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 三 條 學校對於學生之懲處,應以啟發學生反省自制與改過遷善為目的,並注意學生人格尊嚴與受教權益之維護。 第 四 條 學校獎懲學生時,應審酌下列因素,以為獎懲輕重之依據: 一 行為時之年齡。 二 行為時之身心狀況。 三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四 行為之手段。 五 行為所生之影響。 六 行為人之家庭狀況。 七 行為人之平時表現。 八 行為之次數。 九 行為後之態度。 十 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第 五 條 學校對於學生之優良行為表現,得選擇下列各款之獎勵措施: 一 師長口頭獎勵。 二 公開場合表揚。 三 登載於學校刊物表揚。 四 頒發獎狀或十全十美獎牌。 五 頒發獎品或獎金。 六 推舉為中山兒童。 七 其他適當之獎勵。
第 六 條 學校對於學生之不當行為表現,得選擇下列各款之輔導或懲處措施,以導正學生行為: 一 勸導改過或口頭糾正。 二 調整座位。 三 安排參與班級或學校公共服務。 四 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五 責令道歉。 六 要求賠償所造成之財物損害。 七 實施個別輔導。 八 轉介輔導。 九 其他適當之輔導或懲處措施。
第 七 條 學校負責處理學生獎懲之人員及單位如下: 一 獎勵案件:屬班級事務者,由導師或任課教師逕予施行;屬學校行政處室事務者,由各相關處室處理。 二 一般懲處案件:由導師或任課教師依前條規定先行妥適處理;未見改善者,得提交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或由相關行政處室主動協助處理。 三 重大獎勵及懲處案件: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相關行政處室應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處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重大懲處案件如下: 一 蓄意鬥毆致人受重大傷害者。 二 攜帶危險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三 強索財物情節重大者。 四 參加不良組織足生危害秩序及安全者。 五 持有或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者。 六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其事實存在者。 七 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
本辦法呈校長核示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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